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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探访“王妈”所在公司:办公地与注册地不符 同一法人注册两家公司“混合用工”应共同担责

发布时间:2024-09-16 11:54:42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媒体探访“王妈”所在公司:办公地与注册地不符 同一法人注册两家公司“混合用工”应共同担责 

媒体探访“王妈”所在公司:办公地与注册地不符

日前,千万粉丝网红“王妈”被指塌房,相关词条登上热搜。此前,短视频账号“七颗猩猩”靠系列霸总短剧走红,因其角色共情打工人,被称作“打工人的嘴替”,主演王某欣也被大众亲切称作“王妈”。

然而,前段时间“王妈”所在公司武汉荒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荒野文化),发布招聘公告,要求为:无双休,需自带电脑,福利是离地铁站近。该招聘被指压榨员工,待遇低下且要求大小周待遇,引发吐槽:“短视频里替打工人伸张正义,现实里却在背刺打工人。”

@七颗猩猩 发布的最新视频。图源:@七颗猩猩

5月28日,九派新闻探访荒野文化,发现其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点不一致,办公地点大门紧闭,员工称近期正常上班。

相关负责人对九派新闻表示,因参保人数不属于强制公开事项,公司未予公示,由此带来社会上的一些误解及批评。该负责人称,自成立以来,公司为所有在职员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保,无一拖欠。同时,将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最高的12%。

“这几天我们一直在与员工们沟通交流,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大小周实行双休,提高员工加班待遇。”此外,该公司表示会在法定节假日及职工年假基础上,增设福利年假和家庭关爱假,并根据需要提供包括办公电脑在内的办公用品。

【1】人力称试用期缴纳社保,面试预约停留在风波前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荒野文化登记住所为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广场4、5栋27层03号。该广场物业服务中心人员表示,只有5号楼有27层。

九派新闻探访该广场发现,5号楼27层为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并非荒野文化。

生物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称,27楼整层都被其公司租下,没有其他公司在此。另一工作人员称,自己这两天浏览社交平台时看到了有关“王妈”的舆论,“搜索之后发现注册地址很眼熟,就是我们上班的地方。”其介绍,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2023年上半年搬至此处。

招聘软件上,荒野文化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某写字楼,与其他几家公司在同一楼层,其大门处于封锁状态。对面的另一家公司前台工作人员称,此次风波之前,荒野文化公司大门一直都处于关闭状态。

荒野文化员工多为回避态度,皆表示不接受采访,称老板出差,并不在公司。九派新闻多次致电王某欣本人,未获回应。

记者在大门前看到,位于右侧的拍摄间处于未使用状态,有未拆的快递箱,但灯并未点亮。一员工称,其近期在正常工作。有前来面试者咨询,公司表示面试需预约,因为平台收到的私信太多,回复不过来,过几天可能开放预约。现场显示,上条面试预约记录停留在5月24日,也就是此次风波之前。

位于大门右侧的拍摄间处于未使用状态。图摄:九派新闻 姜芽

该司一工作人员接受九派新闻采访时表示,之前给员工配备了工作手机,没有配电脑,工作电脑现已采购发放。关于社保,其表示,公司给每个人都缴纳了社保,“本身公司人不多”。

前来面试的王女士(化姓)告诉九派新闻,其面试剪辑岗,荒野文化工作人员告诉她,“最近网上的消息你应该看到了,待遇就是按网上回应来的。”

王女士表示,面试官称该岗位倾向招聘有经验的员工,最好可以不需要人带,直接可以上手。工作内容是每天剪辑三条视频左右,视频成品不需要很复杂,但是效率要高,内容参考公司旗下的网红账号。“我的期待薪资是7千元,面试官说工作量饱和的话是可以拿到手的。”

工作人员还称,岗位试用期为两个月,其间交社保,转正后公积金为弹性缴纳。

【2】前员工称经常加班到晚上十一二点

5月28日,曾在荒野文化就职的珊珊(化名)告诉九派新闻,看到“王妈”塌房,算是意料之中。

珊珊表示,在职期间天天加班,她经常要工作到晚上十一二点甚至半夜一点,第二天还要正常上班。最长的时候她连着工作了十几二十天,“而且周末(加班)也不调休”。

不管是试用期还是实习生,跟着“王妈”团队,除了想本子还得跟拍摄、准备道具、打光、收拾现场,他们经常拿着一大堆东西进进出出。“本来一天拍摄已经很累了,但拍完回来有时候还得出本子。”

但如此高强度的工作,薪资却不匹配。珊珊称,正职员工的薪资是保密的,试用期的员工薪资构成是4800元的底薪加绩效,有试用期的员工疯狂加班的情况下到手也就5000多元,实习生工资相对会更低些。

在和“王妈”共事的这段时间,珊珊觉得她挺好相处的,但也确实像外人说的“心思很多”。而且,在公司里,“王妈”有绝对的话语权,人员进出、剧本敲定等很多事情都得等她定夺,这也导致有时候一些工作流程变得繁琐。

曾经,看着自己的公司做出爆款,珊珊也很高兴。但现在“王妈”塌房,她也不意外,“她塌就塌在自己拍的东西是反压榨,现实给的工资配不上员工付出的精力。”

回看自己和“王妈”共事的那段时间,珊珊说道:“心态复杂,眼看她起高楼,眼看她楼塌了。”

【3】企业选择不公布社保信息

连上热搜后,5月25日,荒野文化发布说明,称即日起实行双休制度,试用期缴纳社保,且所有员工工资不低于6000元。

荒野文化发布的说明。图源:荒野文化微博

次日,荒野文化在社交媒体表示现在还在招聘,目前空缺岗位有运营、编导和制片。

关于“公司参保人数为0”,荒野文化否认,并附上了公司的参保信息。同时,其表示公司在2024年5月21日就已经针对某某查发布的关于参保人数为0人”的虚假信息给予了法律警告。

记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看到,该司2022、2023年度企业年报显示,社保信息皆为“企业选择不公示”。

5月28日傍晚,荒野文化相关负责人对九派新闻表示,因参保人数不属于强制公开事项,公司未予公示,由此带来社会上的一些误解及批评。该负责人称,自成立以来,公司为所有在职员工足额缴纳各类社保,无一拖欠。同时,将员工的公积金缴存比例提高至最高的12%。

关于试用期社保问题,负责人称,他们深刻认识到之前在公司管理上的不足之处,诚恳接受网友的批评并认真整改。未来,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市场规律,合理确定试用期员工的薪资待遇,全额缴纳社保,并按照最高标准为员工缴纳公积金。

“这几天我们一直在与员工们沟通交流,并决定自即日起取消大小周实行双休,提高员工加班待遇。”同时,在法定节假日及职工年假基础上,增设福利年假和家庭关爱假。并根据需要提供包括办公电脑在内的办公用品。

负责人最后表示:“在流量和粉丝增长的同时,我们没能经营好公司,犯了严重的错误。我们深知年轻不是犯错的理由,针对这次出现的公司管理问题,我们诚恳的向员工道歉,向关心我们的网友和粉丝道歉,后续也请广大媒体和网友监督我们,及时批评指正我们的错误,帮助我们更好的成长。”

对于上述情况,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刘秋苏律师对上游新闻分析指出,涉事企业若已经给员工办社保,但如果未如实填写年报信息,仍然涉嫌违法。“依据新修订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如果用人单位没给员工办社保,则涉嫌违反《社会保险法》。刘秋苏律师强调:“《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荒野文化为旗下核心账号“七颗猩猩”团队的支持下成立的MCN公司,“王妈”为该团队主创王某欣,值得一提的是,据查询企查查APP发现,王某欣并未在该公司中担任相应职务。

此外,其名下关联一家武汉市武昌区七颗猩猩商贸中心成立于2022年7月,已认证某电商平台“七颗猩猩的店铺”。该公司主营纺织、服装业务。

记者在购物平台搜索该店铺发现,该店铺销量排名第一的服饰总销量仅售22件,咨询发现,客服处于“无人工”状态。

(原题为《九派新闻探访“王妈”所在公司:办公地与注册地不符》)


同一法人注册两家公司“混合用工”应共同担责

一个老板注册两家公司或者更多公司,公司之间名义上彼此独立,但是实质上由同一个投资人直接或间接控制。同一职工在这些公司之间变动工作,被称为“混合用工”。职工需要防范关联公司“二过一”模式损害合法权益,应格外注意保存相关凭证资料。

基本案情:2011年5月,杨某入职某工贸公司,工作岗位是质量检测,工作地点是某汽车配件公司车间。某汽车配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某工贸公司投资975万元,2017年9月28日,投资人变更为樊某。二公司建立之初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樊某。2017年6月30日,杨某和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日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杨某月平均工资为2848.5元;杨某到某工贸公司工作后,月平均工资为2751元。2018年1月至2月,某工贸公司安排杨某待岗,每月发放800元生活费(除个人应缴保险实发约500多元)。杨某于2018年2月28日,向某工贸公司递交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某汽车配件公司于2013年7月至2017年6月为杨某缴纳保险费,某工贸公司于2017年7月开始为杨某缴纳保险费至2018年3月。

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杨某自2011年5月至2013年6月期间与某汽车配件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决为其补缴2011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的社会保险;2.依法判决二被告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22789.62元;3.依法判决某工贸公司向其支付2018年1月份、2月份工资差额共计4632.38元;4.依法判决某工贸公司支付杨某剩余的年终奖888元;5.依法判决某工贸公司为杨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为杨某办理失业保险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6.诉讼费用由两公司负担。

■一审:基于投资和代表人相同认定“关联”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在2011年入职时,系某工贸公司进行体检、培训,但工作地点为某汽车配件公司。另外,综合某工贸公司投资某汽车配件公司以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的情况,杨某认为二被告为关联企业在情理之中,故对杨某要求某汽车配件公司给付其经济补偿金应予支持,但应以平均月工资2848.5元计算数额,以入职时间2011年为起点,应为18515.25元;某工贸公司以月平均工资2751元为依据给付杨某经济补偿金2751元。两项共计21266.25元。

杨某到某工贸公司工作后,公司对其实施的员工考评未提供依据,未提供此前向全体职工公开公示证明,即使经考核确认杨某不符合检验员岗位要求,也应当依法为杨某调整工作岗位,并在调整期间发给杨某不低于工资80%的生活费,而某工贸公司实际发放标准为800元,不符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故其应当补足差额2600.4元。某工贸公司与杨某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为杨某办理失业保险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关于杨某要求某汽车配件公司为其补缴2011年5月份至2013年6月份的社会保险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关于年终绩效奖金问题,因奖金属于用人单位根据经营情况自主制定的激励性薪酬,用人单位有权制定相应的给付条件及标准,现杨某无法证实其符合获得全额奖金的条件及奖金标准,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

定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682民初2750号民事判书。一审判决:1.某汽车配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8515.25元,某工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751元,共计21266.25元;2.某工贸公司支付2018年1~2月份的生活费差额2600.4元,并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失业保险及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3.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无标准认定“不胜任” 安排待岗不合法

上诉人某汽车配件公司、某工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上诉人称:两家公司系独立核算独立经营的法人单位,并不存在关联企业之说。杨某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中已明确写明,杨某于2013年7月到某汽车配件公司上班,解除劳动关系也是由杨某申请的。杨某主张,其于2011年到某工贸公司应聘,被安排在某汽车配件公司上班也不是事实。2017年,杨某到某工贸公司上班,因被评为不合格,故让其在家待岗,后因人员缺乏又通知其到岗上班,因杨某拒绝复岗,被某工贸公司开除。

杨某辩称,两家公司之间系关联企业。根据两家公司分别提供的两个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用人单位意见一栏签字盖章处的“白雪”系同一人,二上诉人之间存在“混合用工”;根据某汽车配件公司和某工贸公司劳动合同订立情况管理台账,包含杨某在内的170多名员工均在2017年6月30日和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次日又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杨某和某汽车配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是杨某自己主动提出的。

二审法院认定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关于经济补偿金。二审法院认为,杨某提供入职体检表、员工培训卡、人事资料表等证据,证实其于2011年5月入职某工贸公司,工作岗位是质量检测,工作地点是某汽车配件公司车间。综合某工贸公司投资设立某汽车配件公司,以及两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同一人、某工贸公司录用员工服务于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客观情况,一审法院认为二上诉人为关联企业,并无不妥。

关于工资补差。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到某工贸公司工作后,某工贸公司对其实施的员工考评,未提供依据,也未提供此前向全体职工公开公示证明,即使经考核证明杨某不适合检验员岗位而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在调整期间亦应向其发放不低于工资80%的生活费,而某工贸公司实际发放标准为800元/月,不符合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故一审法院判决某工贸公司补足差额,并无不当。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6民终2282号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报记者周斐

投诉电话:0311-87017171 0311-87015356传真:0311-88613045Email:hbgr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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