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岗前培训 不能约定服务期 石嘴山市举办青年跨境电商入门培训班
仅提供岗前培训 不能约定服务期 石嘴山市举办青年跨境电商入门培训班,
仅提供岗前培训 不能约定服务期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20年9月进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4000元/月。同月该公司安排张某进行为期一个月的线上岗前培训(非脱产),培训内容为企业文化和一般工作技巧。公司还要求张某签订岗前培训服务协议,其中载明张某需履行一年的服务期义务,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违约金4000元。2021年3月,张某提出辞职,公司表示因其违约需支付违约金,故剩余工资不予发放。
张某认为,自己虽在公司要求下签订了服务期协议,但该培训是岗前培训且系单位强制要求,不应适用服务期和违约金。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调解,公司向张某支付剩余工资。
案例分析
签订了岗前培训服务协议,服务期及违约金约定是否必然成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合法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是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
本案中,公司并未证明提供了专项技术培训或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其提供的是岗前基础培训,培训内容是企业文化和工作技巧,应属职业培训范畴,并非专项技术培训。故综合判断,仲裁委认为该培训服务协议无效,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延伸思考
良好的职业培训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提升企业竞争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但需要区分普通职业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只有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技术培训时,才可以与其约定服务期、违约金。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是,当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时,即使双方有服务期协议,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仍无需支付违约金。
石嘴山市举办青年跨境电商入门培训班
本文转自:中工网
来源:工人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石嘴山市举办青年跨境电商入门培训班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马学礼 通讯员 邱春强
4月23日,由宁夏石嘴山市总工会、共青团石嘴山市委员会、石嘴山市妇女联合会、石嘴山市商务局、石嘴山就业创业服务局及石嘴山维塞数字经济产业园联合主办的2022年石嘴山市数据外包产业园青年跨境电商入门培训班成功开班,来自全市的跨境电商企业、外经贸企业、物流企业以及青年创业者等48人参加了此次培训。
培训中,讲师讲述了跨境电商平台的发展历程、平台优势、相应的客户群体以及当下的市场形势,生动细致的讲解使参会者了解了电商产业的基本知识,提高了他们从事跨境电商产业的信心和积极性。
今年年初,石嘴山市下发《关于做好2022年数据外包产业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石嘴山市总工会、团委、妇联积极行动,协调市善道集团,对负责的善道集团新汽车站1#、2#楼进行职场建设和招商工作,助力石嘴山市数据外包产业园项目建设。经过几个月共同努力,石嘴山维赛科技有限公司成为善道集团新汽车站2#楼的意向入驻企业,并在石嘴山注册完成,主要打造跨境电商产业孵化基地、短视频直播基地、数字货运产业基地,拓宽就业渠道,助力石嘴山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
据石嘴山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介绍,本次的跨境电商培训只是一个开端,旨在为职工搭建平台、建立联系。今后,市总工会将不断拓展培训渠道,汇聚更加丰厚的平台资源,营造更好的电商发展环境,为职工群众创造更好的发展条件。
发布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