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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PA大讲堂详解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武汉链家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服务承诺

发布时间:2024-10-03 12:08:17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CPA大讲堂详解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武汉链家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服务承诺 

CPA大讲堂详解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的见证者、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维护者,素有“资本市场看门人”的美誉。然而,“看门人”们在执业过程中也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相继发布后,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中国会计视野网站举办的CPA大讲堂邀请了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李晓敏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近年的典型案例,详细剖析了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本文从中授课内容中摘取一二,以飨读者。

1

行政责任三大要点:审计底稿、合同审查、函证

若对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认定事项进行统计,列在相关责任前十位的分别是:审计证据、函证、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分析程序、审计工作底稿、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措施、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期后事项、关联方。可以看出,被处罚最多的就是违反了审计证据相关法律法规,即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李晓敏梳理出四类处罚案例典型:一是欠缺审计程序和审计证据,二是未审慎核查合同,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未对函证保持控制,四是审计工作底稿缺失或者有缺陷。

她特别强调,审计底稿能够可以厘清各种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及行政责任,应对各种行业监管和审查检查。如果会计师执行了某项程序,却因为未留底稿无法体现,监管部门在审查时是不予认可的。所以,执行的程序、动作一定要以一定的形式体现出来,放入审计工作底稿。

针对合同审查过程,李晓敏给出了3项重点审查内容建议。

其一,从形式上看,合同本身是否完整,双方是否都盖有骑缝章。

其二,双方的合同编号都应是连续的,如果编号有重复或中断,注册会计师就应认真查验,看看中断的合同有哪些重复编号、为什么重复。

其三,认真核查框架合同。一些合作协议或者框架合同可能只约定双方当年合同标的额达到多少的意向书,并不意味着真实履行。如果没有展开列明这些意向的具体执行项目,也没有补充协议对框架合同进行充实,则不能将意向额直接计入报表。

对于函证的处理,李晓敏也提示了3个要点:

其一,如果发函搜集被询证客户的相关信息,对所搜集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一定要进行核实。在发函的时候,一定要在客户的面单上写清楚发函内容,并且要写明全称。在发函后应及时查找物流信息并进行保存。在她所列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中,就出现了“未见函证收发统计表和函证收发快递单”的情形。

其二,如果发函后没有收到回函,一定要采取进一步程序。如果回函盖章内容不一致也要进一步进行查验。

其三,如果所发函证被对方原封不动寄回,不要把邮件拆开,而是保留记录到审计工作底稿中,以证明之前有向客户发函而被客户退回。

2

证券虚假陈述涉及民事责任的三大困惑

在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进行剖析时,李晓敏重点阐释了证券虚假陈述中的民事责任。

所谓证券虚假陈述主要包括三类:一是虚假记载,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中对相关财务数据进行重大不实记载,或者对其他重要信息作出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描述;二是误导性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隐瞒了与之相关的部分重要事实,或者未及时披露相关更正、确认信息,致使已经披露的信息因不完整、不准确而具有误导性;三是重大遗漏,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对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等应当披露的信息未予披露。

在实务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对涉及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有三大困惑。

困惑一:未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是否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

可以明确的是,没有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仍然可能承担民事责任;但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不一定会承担民事责任。

李晓敏列出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一是行为具有违法性,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出具了不实报告;二是有损害事实,即给报表使用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失;三是出具的不实报告与报表使用者的经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四是在出具审计报告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除此之外,司法解释中还增加了“重大性”的判断,即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

《证券法》规定,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具有重大性: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证券法第80条第二款、第81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虚假陈述的内容属于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要求披露的重大事件或者重要事项;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者更正导致相关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的变化。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被告提交证据足以证明虚假陈述并未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变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的内容不具有重大性。被告能够证明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并以此抗辩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规定》实施后,2022年8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新规实施后的首个示范判决。在这份判决中,合议庭充分考虑了2013年至2018年长达6年期间公司股票价格走势,分析每一个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时点证券价格与交易量之间的动态关系,并充分考虑在此期间股票受到公司资产重组、重组失败以及停牌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结合揭露日股价因利空出尽而没有出现明显高于大盘下跌的具体事实,最终认为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所以尽管发行人承担了行政责任,但不需承担民事责任。

2007年《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则区分了故意和过失:故意或推定故意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过失无论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都会根据过失大小确定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是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

所以,对于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到底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还是说有其他的形式,在司法实践中会有不同的判例。

在对过错认定的司法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陈述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参考行业执业规范规定的工作范围和程序要求等内容,结合其核查、验证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认定其是否存在过错。认定的责任范围仅限于其工作范围和专业领域。

会计师事务所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过错: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和核查手段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被审计的会计资料存在错误的;审计业务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发行人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单位提供不实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保持了必要的职业谨慎仍未发现的;已对发行人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业务报告中发表了审慎审计意见的;依赖保荐机构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致使其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陈述,能够证明其对所依赖的基础工作或者专业意见经过审慎核查和必要的调查、复核,排除了职业怀疑并形成合理信赖的;能够证明没有过错的其他情形。

困惑二:对于证券虚假陈述,到底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李晓敏以证券虚假陈述“比例连带责任”生效第一案——“中安科案”举例。在这个案件中,法院区分了不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为会计师事务所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相关函证记录存疑,对“智慧石拐”项目的进展情况缺乏应有的关注及必要的数据复核。综合考量瑞华事务所虚假陈述所涉事项及其过错程度等因素,法院酌定瑞华事务所在15%的范围内对中安科公司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晓敏出示的另一个典型案例是“保千里案”。此案既不是按照连带责任,也不是按照比例连带责任,而是按照补充责任来判决。

在此案中,银某公司与保千里公司签订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受托对保千里电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评估。2018年11月23日,证监会对银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事实如下:银某公司未对作为未来销售预测的意向性协议适当关注并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导致评估值高估,对市场和投资者产生严重误导;评估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评估资料及评估记录。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银某公司应否为保千里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中指出:

1.法院认同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对与其有关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何种性质的民事赔偿责任,应该取决于不同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种类和过错程度,责任与过错应该相适应。

2.虽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和评估业务侧重有所不同,相应判断会计师执行职务时谨慎注意义务的侧重也应有所不同,但没有本质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认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类型和大小具有重要参考适用价值。法院认为,判断中介机构的责任类型时应考量其过错性质,才符合立法意旨。

3.对意向性协议造假的始作俑者是保千里电子公司及庄敏等实际控制人,银某公司及其评估会计师虽未勤勉尽责,但本案并不能认定银某公司或其评估会计师与保千里公司共同串通作假,相关证据也尚不足以认定银某公司及其评估人员明知保千里电子公司及庄敏等人作假而故意出具不实报告。

4.银某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凭借专业知识、经验和技术已经或可以发现疑问的情况下,却没有进一步进行基本的现场走访、查证和核验程序,而仅仅向相关对象发询证函,要求其出具“承诺书”来确认或保证真实。银某公司作为专业机构的违规行为虽然尚不能认定为故意,但构成较大过失,存在较大的过错,应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5.银某公司在评估过程中,疏忽大意,把关不严,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或者减少的损失得以发生或者扩大,属于补充责任人,对投资者损失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酌定银某公司对保千里公司因虚假陈述应赔偿原告损失30%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李晓敏指出,连带责任不分先后顺序,无论是比例连带还是全额连带,所有债务人都是第一顺位的,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对应的份额。补充赔偿责任存在先后顺序,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处于次后位置,因而大大降低了事务所的民事责任,很好地保护了会计师事务所。

困惑三:在证券虚假陈述中,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李晓敏以康美药业案举例。在此案中,顾华骏、黄梅香等5万多名投资者作为原告,起诉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还起诉了作为中介机构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和事务所的杨某、张某、刘某、苏某四人。这是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也是资本市场史上具有开创意义的标志性案件之一,对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深化改革和健康发展、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里程碑意义。

广州中院在判决中指出:

1.杨某作为正中珠江合伙人和2016年、2017年康美药业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活动中因重大过失造成正中珠江需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57条第一款关于“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之规定,杨某应当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刘某并非康美药业2016年、2017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是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人,故不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虽然张某作为案涉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苏某作为审计项目经理,均存在过错,但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张某、苏某作为正中珠江的员工,不应因其职务行为直接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杨某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某、苏某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杨某的判决只引用了《合伙企业法》第57条,法院并未适用的该法第58条规定,“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企业先行承担,然后再内部追偿。可以看出,要不要直接判决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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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链家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服务承诺

转自: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中证网讯(王珞)8月28日,武汉链家举办品质升级发布会,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服务承诺,即要求武汉链家旗下所有经纪人未经客户允许不能向设置“免打扰”的客户电话营销,客户可投诉,经核实,武汉链家将赔付给客户100元。

除了首次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服务承诺,会上武汉链家也将“房屋漏水·保固赔偿”这一服务承诺的保障范围和时长进行了升级,将现有的九大安心服务承诺正式升级为十大安心服务承诺。

此次活动受到了相关主管部门及协会的关注。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房产交易管理处副处长吴爽、江汉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四级调研员肖勇、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徐婵、武汉市互联网行业联合会副秘书长冷劼出席了此次活动。贝壳副总裁、华中区域总经理安宁,武汉链家总经理周赢,链家总部服务品质中心负责人张春兰等多位企业代表,共同见证了武汉链家在提升服务品质、增强消费者服务体验方面的重要举措。

此前,多个相关部门已多次发布声明,强调对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视,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与措施,旨在有效治理和加强个人隐私的保护力度。

此次,武汉链家积极响应政策要求及相关倡议号召,推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的承诺。根据该承诺,武汉链家在职经纪人如未经消费者同意,向已经在贝壳APP/链家APP上设置“免打扰”功能的用户开展电话营销,消费者可通过链家官方客服电话10109666投诉,经核实,每个来电号码客户将赔付100元。

武汉链家总经理周赢介绍,此次服务承诺的推出,是基于对客户需求深刻理解的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希望引导经纪人改变传统作业方式,转而专注于提升服务品质,拓展多元渠道,通过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赢得客户的信任与尊重,也收获职业尊严。

活动现场,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房产交易管理处副处长吴爽表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作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强化自律意识,共同抵制各种违法违规的营销手段和行为,避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希望武汉链家能将服务承诺落到实处”,行业主管部门将与购房群众一起共同监督承诺履行,形成合力共治的良好局面。

湖北省房地产业协会副秘书长徐婵表示:“此次武汉链家将服务承诺升级为十项,不仅考虑到房产交易中长期困扰用户的资金问题、服务问题,也直指行业饱受诟病的电话营销骚扰问题,在规范经纪作业行为方面主动作为,起到较好示范作用。接下来,也希望能看到更多房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参与进来,共同促进行业服务品质的持续提升”。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链家的安心服务承诺不断升级迭代,但不变的是为破解消费者痛点做出的‘敢承诺 真赔付’。”链家总部服务品质中心负责人张春兰介绍,长期以来,链家严格履行各项服务承诺,也收获了广大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

武汉链家总经理周赢还表示,“电话营销,扰一赔百”安心服务承诺的正式实施,将伴随着严格的内部监管机制和快速的响应流程,确保每一位客户的投诉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武汉链家鼓励广大客户积极反馈意见,共同监督并推动服务质量的持续提升。

贝壳副总裁、华中区域总经理安宁表示,贝壳将全力支持武汉链家,通过平台资源为其提供更加广泛的宣传和推广,帮助更多用户了解这一承诺,并督促链家严格执行这一承诺。未来,贝壳也将积极引导在武汉合作的更多经纪品牌参与进来,共同营造一个更加清朗、和谐的行业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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