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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华英丈夫拐卖儿童案开庭:夫妻联手拐卖,被告人当庭认罪 住高端养老院每月要花3万元,老夫妻打官司要求长女承担九成

发布时间:2024-10-15 12:00:45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余华英丈夫拐卖儿童案开庭:夫妻联手拐卖,被告人当庭认罪 住高端养老院每月要花3万元,老夫妻打官司要求长女承担九成 

余华英丈夫拐卖儿童案开庭:夫妻联手拐卖,被告人当庭认罪

新京报讯(记者彭冲)余华英曾因拐卖杨妞花等11人被判处死刑,9月19日,她的丈夫王加文也因拐卖儿童受审。9月19日上午,王加文涉嫌脱逃罪、拐卖儿童罪一案在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开庭。新京报记者从被害人家属及其代理律师王文广处获悉,被告人王加文当庭认罪认罚,法院将择期宣判。

起诉书显示,王加文和余华英曾在丽江及大理分别将两名儿童拐卖至河北邯郸。2023年11月16日,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民警来到河北邯郸,找到了一名20年前被王加文、余华英拐卖的被害人,并帮助寻亲成功。今年1月,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又在河北邯郸找到了另一被害人李聪,并帮助李聪与亲生父母相认。

李聪的母亲卿素华告诉新京报记者,儿子2002年被拐走时只有四岁,此后父母一直在寻找。

“今天的庭审持续约4个小时,过程相对顺利。”律师王文广透露,两名被害人家属均出庭。卿素华希望能严惩人贩子,同时,她将在民事诉讼阶段提出550万元的民事赔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王加文今年66岁,户籍地为重庆市大足区。他曾于1990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服刑两年后脱逃。检方查明,王加文脱逃后使用王伟、张伟等化名藏匿于重庆、云南、福建等地,其间多次犯罪并被判刑。2023年9月,王加文在逃31年后被抓获归案,上述两起拐卖儿童案也浮出水面。

由于新案件的发现,余华英拐卖儿童一案也被发回重审。

2023年9月,余华英因拐卖11名儿童,一审被判处死刑。余华英认为量刑过重,提起上诉。据央视新闻报道,今年年初,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作出二审裁定。法院认为,原判遗漏余华英其他拐卖儿童的犯罪事实,部分事实不清楚,为查清余华英全部犯罪事实,应予重审。

2023年11月28日,余华英拐卖儿童案二审现场。 图源:贵州高院微信公众号

王文广透露,除了此前查清的11名儿童,余华英还涉嫌拐卖另外6名儿童,“其中2名就是此案中与王加文共同拐卖的。”

编辑 刘倩 校对 张彦君


住高端养老院每月要花3万元,老夫妻打官司要求长女承担九成

年近九旬的黄奶奶与王爷爷均有较高的退休金,且育有两个女儿,却还是为养老之事闹到法院。原来,他们原本与小女儿同住,后来因种种变故,分别住进了民营康复医院和高端养老服务机构,每个月产生的费用超过了3万元。他们将大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九成费用。10月11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南通崇川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

两名老人原本一直与小女儿同住,直至2021年12月小女儿因病入院,大女儿遂将他们送往江苏南通某康复护理院生活。2023年1月,黄奶奶在护理院摔伤,接受了股骨头置换手术。2023年2月出院后,小女儿将母亲转至苏州某民营康复医院,父亲则入住苏州某高端养老服务机构。这两家民营养老机构每人每月的生活护理费用高达近万元,且黄奶奶需要额外护理费用近万元,加上饮食费用,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

两位老人认为,原与小女儿生活和谐,因大女儿的决定导致黄奶奶受伤,至今无法自理,还需承担巨额医疗及护理费用。据此,他们向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法院起诉,要求大女儿承担两位老人自60岁起至黄奶奶摔伤之前的赡养费、自费承担的医疗费及护理费30余万元;黄奶奶摔伤之后的赡养费(两位老人每人每月按2200元标准)、医疗费(已发生10.9万元,此后按90%计算)、护理费(已发生21.6万元,此后按90%计算)及餐费1.6万元。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两位老人有两个女儿,均为赡养义务人,不应因一方未被要求承担赡养义务而免除其法定责任。虽然老人拒不将小女儿列为被告,但法庭在审理时扣除小女儿应承担的部分,以此确定大女儿的责任。故原告主张大女儿承担90%责任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大女儿仅应承担赡养责任的5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赡养人须承担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慰藉,关照老年人的特殊需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亦规定,成年子女若不履行赡养职责,生活困顿或缺乏劳动能力的父母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本案中被告作为长女,应承担对父母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在父母生活困难时给予经济供养。2023年1月之前,二老的退休金足以应对日常开支,故缺乏要求子女经济供养的事实依据;2023年1月后,黄奶奶因摔伤生活不能自理,开支剧增,长女应在经济上供养。

当前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此前大女儿选择将父母送往养老机构,认可机构养老方式,老人也愿意采取这种方式。在选择养老机构时,应考虑赡养人与被赡养人的生活水平,避免费用过高超出赡养人经济承受能力。虽然目前选择机构养老并无不当,但所选民营养老机构每月总费用逾3万元,而大女儿退休金仅8000元,两老人实际开支远超赡养人承受范围。

最终,法院判决老人自60岁起至2023年1月前的医疗费、护理费等均由其自行承担;从2023年1月起已发生的护理费、医疗费、餐费,扣除老人的退休工资,按照2个赡养义务人分摊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支付2.8万余元;此后,根据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须保持同一生活水平的原则,判令被告大女儿每月支付父亲赡养费500元,支付母亲赡养费3000元。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赡养问题日益凸显。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基于血缘或抚养关系产生的子女对父母的法定义务。这一义务要求子女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父母必要的支持和关怀,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尊严得到保障。

法律上对赡养义务人、赡养的方式、赡养费给付的标准都有明确规定,为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1.哪些是赡养义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的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子女已故或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因此,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的主要为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具有血亲关系的人。

此外,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但未履行的继承人,在遗产分配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2.赡养需要钱,但不止于金钱

赡养是法定义务,且该义务不会因他人赡养行为而得以免除。赡养涵盖两大核心内容:一是经济上的供养,二是生活照料与精神慰藉。

在经济供养方面,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若其经济状况不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所需,有权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子女不能以父母拥有退休金或其他经济来源为由,拒绝对父母承担赡养责任。

在精神供养方面,随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提高,部分老年人可能反过来资助子女,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再需要赡养。子女仍需对老年人给予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注和尊重,满足他们的精神需求,尽量多陪伴老人。

3.赡养的方式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一般采用居家养老的方式。如果老人身体的原因、家人年纪偏大无法给予居家照顾或双方自愿等原因采用机构养老的方式,法律也是认可的。但开支必须要有合理性,与赡养义务人生活水平相一致,否则容易导致保障老人生存权的同时影响赡养义务人日常生活,影响其生存权。

4.赡养费的标准怎么定?

赡养费标准确定的原则是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保持同一生活水平,要结合赡养人和被赡养人经济状况、生活需求和实际开销等因素综合而定。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旨在平衡双方的利益,确保被赡养人能够得到应有的照顾,同时也不过分加重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负担。

(现代快报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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