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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动车临时关税今日生效,中国机电商会:坚决反对 淮安有电动车的人注意了!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4-10-21 12:26:06  来源:互联网整理  浏览:   【】【】【

欧盟电动车临时关税今日生效,中国机电商会:坚决反对 淮安有电动车的人注意了!11月1日起施行 

欧盟电动车临时关税今日生效,中国机电商会:坚决反对

当地时间7月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在对中国电动汽车(BEV)进行为期九个月的反补贴调查后,决定对来自中国的电动汽车进口征收临时反补贴税。

欧盟委员会公告截图

该临时关税适用于部分中国汽车制造商,包括对上汽集团加征税率为37.6%,吉利为19.9%,比亚迪为17.4%;其他配合欧盟调查的车企平均加征税率为20.8%,未配合调查的车企加征税率为37.6%。

临时关税将于2024年7月5日生效,最长持续四个月,期间欧盟成员国将投票决定是否将其转为为期五年的正式关税。目前,欧盟和中国政府仍在通过技术层面的讨论,寻求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解决方案。

针对欧盟对中国进口电动汽车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中国机电商会”)代表中国汽车行业表示强烈不满和坚决反对。

欧委会在初裁报告中阐述了本案程序、补贴、损害及损害威胁、因果关系、欧盟整体利益等相关内容,其中诸多认定缺乏客观性和公正性,部分程序做法缺乏透明度。首先,正如商会之前反复强调的,欧委会对中国出口商未按照规则和以往实践采取出口量最大原则进行抽样,对欧盟产业抽样的产销量代表性较低,导致欧委会的价格影响分析以及欧盟产业微观经济指标的数据收集等方面都存在底层代表性偏差。其次,欧委会所要求提供的信息十分宽泛和苛刻,预设结论的倾向性非常明显。尽管中国抽样企业尽其所能配合欧委会调查,但欧委会依然基于所谓的“最佳可获得信息”对抽样企业裁定畸高税率。第三,欧委会在价格比较中违反了肯定性证据和客观审查的义务。在价格影响分析中,欧委会未考虑外资企业对欧盟的出口价格,也未考虑电动汽车的品牌溢价、物理差异及细分市场等因素的影响。第四,欧委会未对欧盟产业损害指标进行客观分析。初裁报告显示,欧盟产业市场份额稳定、价格增长、亏损收窄,绝大部分重要指标向好,表明损害并不是迫近的,不能就此认定存在损害威胁。第五,欧委会对因果关系存在错误认定。欧委会未考虑中国产品增长中绝大部分是由欧盟产业在中国的关联公司生产和出口至欧盟,是欧盟产业商业决策的结果。而且,欧盟产业从2020年开始就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其产能是欧盟市场消费量的3倍。而当时中国电动汽车才刚刚进入欧盟市场,在欧盟市场份额占比仅3.4%。欧盟过剩产能导致其固定成本增加,是欧盟产业亏损的实际原因。最后,欧委会在程序上也严重缺乏透明度。例如在欧盟产业未提出匿名保密申请的情况下,欧委会统一要求欧盟生产商匿名,严重损害了中国出口商的抗辩权利;欧委会在初裁中引用了大量自主搜集的外部信息,而这些信息在此之前并未被归入案卷,欧盟相关做法严重缺乏透明度。

欧委会对本案作出的不合理认定,严重违反了世贸组织和欧盟反补贴相关规则,导致人为裁定高额反补贴税率,是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不利于中欧电动汽车产业共融互通和优势互补,阻碍了全球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影响了中欧经贸合作大局。

我们强烈要求欧委会尽早纠正错误认定。我们也注意到,中欧政府已开始磋商,希望欧方从中欧合作大局出发,在磋商中真正展现最大诚意,与中方相向而行,达成平衡解决方案,维护中欧企业利益,共同实现绿色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国机电商会作为本次调查的行业抗辩方,将继续代表中国电动汽车行业开展应对工作,通过各种手段坚决捍卫中国电动汽车企业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经济网、界面新闻)


淮安有电动车的人注意了!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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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淮安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

充电安全管理条例

(2024年8月29日淮安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二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和设施建设的推进力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指导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督促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履行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发展和改革、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供电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日常安全检查,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参与管理。

第三条已经建成的住宅小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推动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在住宅小区内设置的,按照便民利民原则就近设置。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指导在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按照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配套标准及时调整规划,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为职工提供充电便利,减轻住宅小区充电需求压力。

第四条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费用包括电费和服务费。电费执行居民用电价格;服务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使用人应当在符合消防要求的场所充电,遵守充电安全规定,服从管理,履行充电安全义务。

在住宅小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二)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乘坐电梯、入户充电;

(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五)其他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

第六条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当主动配合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建设,建立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巡查,督促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对集中充电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采取切断充电电源等合理措施;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公安派出所、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人是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

第七条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应当检查确认投入运营的集中充电设施以及场所设置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充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

第八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电动自行车使用人有本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处理。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安全管理责任人未履行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任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运营主体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定期维护保养充电设施或者未及时消除充电安全隐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商住楼、公寓、集体宿舍等场所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电动摩托车、电动三轮车充电行为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十条本条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来源 | 无线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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