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 中小企业创新动能日益增强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 中小企业创新动能日益增强,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证券代码:688279 证券简称:峰岹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2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根据《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及《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公司于2024年9月27日在公司内部公示栏公布了《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27日至2024年10月8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3、监事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分、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劳务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其分、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公司章程》,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与《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技术(业务)骨干人员(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
4、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且满足《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峰岹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4年10月9日
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 中小企业创新动能日益增强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6月3日电(中青报·中青网见习记者 贾骥业 记者 朱彩云)今天,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中心发布了《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我国市场准入壁垒持续破除,市场主体活力有效激发,优质企业培育工作走深走实,中小企业创新动能日益增强。
据了解,2023年度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在原有36个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基础上,新增了14个评估城市,参评城市共计达到50个。本次评估指标体系由5个一级指标、24个二级指标、40个三级指标构成,主要从“市场环境、法治环境、融资环境、创新环境、政策环境”5个维度进行评价。
从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综合得分情况来看,副省级以上城市中,上海、深圳、北京、广州、杭州、南京、宁波、青岛、武汉、厦门位列前10位;地级市中,苏州、合肥、无锡、金华、泉州、长沙、东莞、石家庄、郑州、南昌位列前10位。
据统计,全国中小企业数量由2021年的4800万户增加至2022年的5200万户,增长率达8.3%;参评城市中小企业数量则由2021年的2679.3万户增加至2022年的2911.4万户,增长率达8.7%。2023年,全国新设经营主体3272.7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1002.9万户,同比增长15.6%。
创新投入也在持续加大。评估报告数据显示,参评城市2022年研发投入强度均值达到2.7%,比上年增加0.2个百分点。参评城市中,有43个城市的研发投入强度比上年提高,占比达86%,其中,北京、深圳和西安等3个城市研发投入强度超过5%,分别为6.8%、5.8%和5.2%。
另外,各城市创新成果丰硕。参评城市2022年度技术合同交易成交总金额35675.37亿元,占全国总数的74.7%,比上年增长近25%。2023年度全国授权发明专利92.1万件,注册商标438.3万件。参评城市2023年授权发明专利总数达到63.7万件,占全国总数的69.2%;2023年注册商标总数达到246.33万件,占全国总数56.2%。
此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台了《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及系列鼓励支持政策,组织开展“携手行动”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引导中小企业提升创新能力、聚焦主业,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2023年共举办“百场万企”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1800多场,参与企业11万家,达成合作意向2万多项,签订合作协议1.2万项,合同总金额达5300多亿元。
评估报告提到,参评城市已累计培育7338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占全国比例超过60%;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占全国比例亦超过60%。其中,北京、深圳、上海、苏州、宁波、杭州、武汉等7个城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超过300家,无锡、宁波、苏州、襄阳、北京、杭州等6个城市每万户中小企业中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数超过4家。
此外,评估报告发现,为持续推动完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还需要重点关注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企业普遍面临用工成本及原材料成本上涨、国内外订单减少、销售回款难等三大难题,需继续加大纾困帮扶力度;银行贷款难、抵押担保难、直接融资难依然困扰小微企业;企业创新研发机制尚不健全,大中小企业融通对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支持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等。
责任编辑:潘圆?